管理办法
人工智能学院GPU云计算平台管理规范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人工智能学院(以下简称学院)实验中心GPU云计算平台(以下简称平台)是根据《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施细则》(师校发〔2020〕39号)、《北京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论证实施细则》(师校发〔2021〕17号)、《北京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细则》(师校发〔2007〕48号)建立的院级大型设备计算平台。
第二条 根据《北京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细则》(师校发〔2007〕48号)、《北京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》(师校发〔2016〕73号)制定《人工智能学院GPU云计算平台管理规范》(以下简称规范)。
第二章 管理与运行
第三条 平台的管理和运行遵循学校及学院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,优先为学院内用户提供计算资源保障。
第四条 学院对平台具有独立规划权、建设权和管理权。学院党政联席会决策与平台相关的重大事项,审议和监督平台运行计划的制定和实施。
第五条 平台用户包括教师和学生主体,学生用户需关联教师用户方可使用,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对平台有任何意见、建议或争议,由教师向平台管理员提交报告并协商解决。如遇重大问题,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。
第三章 平台服务
第六条 平台承担学院教学相关实践实习和实验课程支撑服务,并对教学相关师生提供适量免费机时。
第七条 平台对科研活动实行开放共享有偿计费服务,使用及收费细则参考《人工智能学院GPU云计算平台使用及收费细则》。
第八条 平台缴费流程遵循学校设备共享平台相关规定,由学校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统一进行财务管理分配。
第九条 平台使用收费标准经校内外专家组论证,学院党政联席会认可,并报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审核通过。
第十条 平台不得开展非教学科研用途的计算,尤其是以商业盈利为目的计算。此类情况一经发现将收回所分配计算资源,已收费用不予退回,并列入平台黑名单。
第十一条 平台定期(每半年)组织使用技能培训,并根据需求优化升级平台软件,公开最佳实践使用案例,平台为用户使用提供必要的使用文档查阅服务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二条 本管理规范由北京师范大学人工智能学院负责解释。
第十三条 本管理规范经2023年8月18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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